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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打造中国(泰州)医药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进入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对医药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医药产业特色基地和沿江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园区内外商投资新办的医药企业,从获利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后3年征收的另一半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外商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增资扩股的,其新增的投资享受再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3、园区内新办的内资医药生产性企业和医药商贸流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园区新办的医药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型企业自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该单位。
4、各类新办企业,本市地方性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5、园区内医药企业购置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经报税务部门核实备案后,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经费,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列支。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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