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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专业对口、能力优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增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透明度。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的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正高职称人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副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五)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等人才;
(六)我市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身体条件;
(三)年龄应当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副高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正高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依据发展需要,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可开通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 “绿色通道”。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体检后,报综合管理部门确认,办理引进手续。
(二)公开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符合第(五)项规定的,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或直接面试等考核方式。
第九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取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空编使用通知单》后,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发布公告。引进方案经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在核准备案部门的门户网站、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市属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在考核前通过查验核实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四)考核体检和考察。报名结束后,市属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引进方案规定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并组织体检、考察。
(五)公示聘用。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或媒体上公示。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并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不同层次,分别享受下列补贴: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100万元安家补贴和5万元/年的生活补贴;
(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40万元安家补贴和3万元/年、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
(三)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25万元安家补贴和2.5万元/年、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
(四)正高职称人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20万元安家补贴和2万元/年、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
(五)博士研究生,发放10万元安家补贴和1.5万元/年、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
(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视不同情况比照本款(一)至(五)项的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违约的,应当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已享受的各项待遇,按实际服务年限每年20%的比例递减后,余额退还给原支出方。
  第十一条 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下列相关优惠政策:
(一)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确认,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业绩显著的,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优先给予科研经费支持。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根据项目质量、规模以及预期效益,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三)优先推荐申报人才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优先推荐申报省“双创计划”、省“博士计划”、省“333工程”、省“六大人才高峰”、市“双创计划”、市“311工程”等高端人才项目。
(四)支持人才素质提升。积极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参加培训,进行学术交流,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五)发放“泰州英才卡”。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实施办法》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泰州英才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的补贴,用人单位为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用人单位为财政差额预算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用人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各种奖励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严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纪律。对引进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以前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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